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世纪育林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区育林清华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811民初1294号
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2813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纪育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北路鑫安巷8号民主北路社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自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育林清华幼儿园,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彩云,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河南世纪育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林公司)、焦作市山阳区育林清华幼儿园(以下简称育林幼儿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被告育林公司、育林幼儿园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装饰装修工程款937000元、违约金7185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20日之间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二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为147750.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育林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就东城美苑育林国际幼儿园(现育林幼儿园)装饰装修工程签订合同,由被告育林公司将相关装修装饰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施工要求组织人员和设施进行施工。后经原告与育林公司组织验收和决算,原告施工部分工程装饰装修款为1437000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育林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其在仅支付500000元款项后,剩余部分拖延至今仍未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育林公司辩称,本案装修合同的款项已经付清,并且付超了,付超的原因是育林幼儿园的举办者河南鑫育林教具有限公司同时还在对原告支付另外一笔装修款,所以,付款超额部分应算作举办者与原告所签另一方装修合同的付款数。涉案装修工程未经验收、决算,143.7万元被告不认可。涉案装修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由于鉴定费的问题被告暂无力申请鉴定,但被告保留之后申请质量鉴定的权利。
被告育林幼儿园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6日,原告***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育林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河南省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6版)》,合同约定,工程地址东城美苑育林国际幼儿园,工程期限65日,开工日2016年5月16日,竣工日2016年7月20日。合同工程造价为1360000元。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1.设计发生变化;2.新增加工程项目(详见附表:***装饰工程预算表)。工程的项目增加或项目减少应甲乙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最终决算。合同价-签证变更价=最终决算价。增加项目预算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一个星期内全款支付。甲方不能按照前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工程总款5%标准向乙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另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工程名称翡翠长堤育林国际幼儿园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育林公司,施工单位***公司,验收时间2016年8月6日,建设单位验收意见载明:育林清华园于2016年8月6日,甲乙双方代表冀玉保、闫平、王玉辉三人按合同进行验收,结果如下:1.经验收全部工程基本满足合同要求;2.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已记录摘要,待研究处理。
原告提交的2016年8月7日翡翠长堤幼儿园决算单显示,工程名称翡翠长堤育林国际幼儿园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育林公司,施工单位***公司,经甲方组织验收评定合格,决算内容如下:1.合同内金额1360000元;2.合同外签证金额77000元。合计金额1437000元。
另查明,被告育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安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民转账支付涉案工程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2017年2月16日,原告叶建民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清华幼儿园装修工程款200000元。
2016年8月7日,叶建民(××)与李自安(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600000元,月息12000元。协议签订后,李自安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2016年9月10日、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28日、2017年1月17日、2017年2月18日向叶建民转账支付利息12000元,以上共计72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称该份借款协议系涉案工程款转化而来,双方协商将涉案工程款转化为叶建民对李自安的债权。原告认可该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但称双方约定由叶建民帮助协商由他人出借款项,但因××担心被告的还款能力,最终借款协议并未实际执行,被告支付的72000元应折抵涉案工程款。
2018年1月16日,案外人河南鑫育林教具有限公司代被告育林幼儿园支付给原告叶建民涉案工程装修款75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验收单、决算单,被告育林公司提交的中信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款协议、建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焦作中旅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还款协议书,被告育林幼儿园提交的河南鑫育林教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涉案工程验收但及结算单上的工程项目名称虽为翡翠长堤育林国际幼儿园装修工程,但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验收单及结算单中的工程即为本案涉案争议工程,能够确认双方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为1437000元。关于涉案600000元借款是否系涉案工程款转化而来,本院认为,原告认可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并按月收取了借款利息,其辩称借款协议并未实际执行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且涉案借款协议中明确××为叶建民,能够确认被告所述将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事实,故本案中,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数额为200000元+200000元+600000元+750000元=1750000元,已超出本案中原告诉请支付的总金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05元,由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惠亚培
书记员苏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