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水墨云台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11民初3080号
原告:河南水墨云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龙源湖国际广场61号楼19层335室。
法定代表人:薛张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军,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2813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民,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水墨云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水墨云台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水墨云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