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第三学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1102号
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2813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民,总经理。
被告:河南第三学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塔南路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第三学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南广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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