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第三学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4779号
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第三学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塔南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杨红武,经理。
被告:***,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
被告:***,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第三学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