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3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锟,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豫0811民初1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3609.7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3609.78元的其他财产。
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609.7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857元,由原告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鑫
书记员李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