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1449号
申请人: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滨湖区。
申请人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3609.7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3609.78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编号为106621919202000018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3609.78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83609.78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宋鑫
书记员李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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