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居泰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11民初1449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叶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龙,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迎宾大道与太极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璐锟,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三维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河南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位青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鑫
书记员李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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