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1执恢82号
申请人******沃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法定代表人邹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
法定代表人达布希拉图,职务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交通运输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聂 彦
审判员 云晓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