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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乌珠穆沁旗沃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交通运输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1执恢82号

申请人******沃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法定代表人邹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

法定代表人达布希拉图,职务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交通运输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聂 彦

审判员  云晓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