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1执恢82号之一
申请人******沃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
法定代表人邹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达布希拉图,职务局长。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了(2020)内2501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债务,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账户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正蓝旗交通运输局在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业信用分社5402401220000000007775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聂 彦
审判员 云晓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