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原本)
(2020)内2501执恢5号
申请人二***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市。
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侠,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250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二***市欧亚大街北、友谊路东的土地,面积为83268.44平方米(土地证编号:二国用2009第000887号)。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聂 彦
审判员 云晓鑫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