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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锡林某某正蓝旗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锡林某某正蓝旗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30民初93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
委托代理人:杨虎生,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锡林***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福。
第三人:锡林***正蓝旗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达布西拉图。
第三人:锡林***正蓝旗人民政府,住所地: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宝音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锡林***正蓝旗交通运输局、第三人锡林***正蓝旗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1日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主张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7.3元,减半收取1006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格 日 勒
陪审员 扎 乃 安
陪审员 葛根特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晓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