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530执2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4月21日出生,现住正蓝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我院执行**与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2530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原告刘军S105至吉日嘎郎图嘎查段公路工程款、扎格斯台至****段公路工程款、养马场段道路水泥款共计24万元,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为无,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正蓝旗交通局工程款已被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在二连浩特辖区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可供执行。与申请人**约谈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530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额日登宝力格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