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某与张某2、张某3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1民初1092号 原告:内某。 负责人:张某1。 被告:张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张某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武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某与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2、张某3、李某、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因原告内某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萨茹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