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501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05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欧亚大街南、西环路东紫苑豪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58号A号楼1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250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及车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睿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聂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