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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某与张某2、张某3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1民初1092号
原告:内某。
负责人:张某1。
被告:张某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张某3,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李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武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某与被告内蒙古睿智达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2、张某3、李某、武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因原告内某未向我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萨茹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