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3807号
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于志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彦文,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亿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必斯营子村种子交易与检测服务中心办公楼一期17#01024。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公司经理。
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亿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68元,减半收取计9084元,由原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艳红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邢秀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