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578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于志明,总经理。
被告:王国军,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王国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佳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