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2167号
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山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艳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杰,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岩,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桥西大街以北、木兰街以南、松五路以西、松山大街以东新天地商务广场7-11-2-020721。
法定代表人:姜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世新,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俊 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玉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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