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02民初1652号
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黄殿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祁,辽宁显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山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艳玲,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雷图公司)与被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雷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雷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66037.244元人民币;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040元(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上述几项费用总计79077.24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云城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与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地坪工程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施工位于赤峰市红山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退城入园搬迁技术改造三期项目C01/C02车间 3区、4区、6区地坪工程;原告包工包料、包辅料、包工具、保质量;付款方式:原告方施工人员、材料进场后,正式施工前,被告方应向原告方支付总额20%的进场款,进场材料需要被告方材料员签字确认方可付款;进度款:当工程施工完不发火防静电、金刚砂耐磨地坪,被告方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进度款。验收款:当工程施工完地面固化工程后30日内被告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待综合验收合格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45%的工程款,剩余5%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一年后,被告方付清全部工程款;被告方无故拖延或未经验收而实际投入使用者,视同验收合格;本合同工期为30天,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人员施工,施工完毕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是被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项目部负责人,2019年12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赤峰制药施工结算单》,确认了原告施工工程总费用为(扣除13%的税款)316037.244元。被告曾于2019年4月6日和19日合计给付原告工程款17万元,此后又支付了原告工程款8万元,剩余的66037.244元的工程余款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同前。
被告云城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结算单等证据,认定事实同原告起诉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落款处被告云城公司处所加盖的公章是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十一项目部公章,被告**以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原告称**系云城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代表云城公司与其签字合同,履行的是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云城公司签订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由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实际施工,工程价款为316037.244元,被告已付款25万元,尚欠工程款66037.244元未给付的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结算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云城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6037.244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认可被告**是代表云城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并进行的结算,且其提供的地坪工程承揽合同中**亦是以云城公司授权代表进行的签字,依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履行的是被告云城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所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其不能提供律师费已实际发生的证据,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66037.244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沈阳雷图地坪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沈 俊 竹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玉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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