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6728号
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山西营村。
法定代表人:赵艳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
被告: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以北迎金路以东万和府邸小区商业2号楼2-104厅。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被告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晓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开具420万元建筑发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红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内0402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由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前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505759元,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420万元建筑发票,但被告拒绝出具。起诉后计算了总工程款,准确数字是要求开具金额为3855759.69元的发票。原告已经给了227万元,被告未将227万元的发票给原告,且剩余150多万元已经被扣划了,但没给开具发票。被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原告开具420万元建筑发票,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对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可向税务部门投诉,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处理。上述规定说明,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二、答辩人成立于2018年4月19日,系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3-
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答辩人系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缴纳增值税,而原告按9%计税于法无据此争议应由税务部门予以裁决,依此规定,原告的诉请也不应由法院主管。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告要求答辩人开具发票之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根据原告提交的分项施工承包合同、结算协议书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作为发包人、甲方,被告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分项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赤峰制药厂相关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合同内容:第1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污水处理厂、氰化钠、C01/C02车间、甲类库(溶媒事故池)。工程地点:赤峰制药厂院内。第2条发包方式及施工内容:2.1发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辅材、包工具、保质量,保检测包费用、包本项施工资料、确保综合验收合格。2.2施工内容:防腐施工。第3条开竣工日期:3.1开工日期:2018年07月30日竣工日期:2019年04月30日。第4条结算方式以建设单位决算为准。第5条乙方负责:5.1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建管等部门办理有关施工的各项手续,主动交纳各项费用,做到合法施工。5.3开工前十五天将施工方案和材料计划报甲方审批,并编制年、季、月、周施工计划,报甲方批准。5.4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或提前交工。5.5遵守业主方的厂纪、厂规,遵守甲方制订的“分包队伍质量管理办法”“质量奖罚办法”“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项目管理法”等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指挥,认真完
-4-
成甲方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出现人员伤亡和机械及其它安全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甲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甲方按事故大小扣抵安全保证金。5.6为人员和机具办理工程类保险。第6条工程施工与交工验收:6.1乙方施工前应与甲方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听取甲方有关部门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消防、文明施工、施工技术等要求,不得盲目施工。6.2本工程的工程质量要求:分项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品率不低于95%,工程质量等级由地方政府(或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为准。6.3在合同生效后的五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质量、安全及履约保证金伍万元人民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事项,交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无息退回保证金。6.4按甲方要求的技术资料表格标准,乙方及时填报有关施工记录,保证交工资料与施工同步进行,交工资料按甲方要求进行编制,因资料导致无法交工,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可根据情节严重性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伍仟元---拾万元,工程款中直接扣除。6.5乙方应以施工图纸(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给第三方)、设计变更及设计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照工程规定的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方案,精心施工。6.6A、B级质量控制点(特别是隐蔽工程)须在隐蔽前二十四小时内,由乙方以共检通知单通知甲方质检人员到现场检查,经检合格后,办理签证认可手续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7乙方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应限期返工,返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自负,工期不得顺延。如造成永久性隐患或重大质量事故,甲方除扣抵工程款外,对工程造价按大合同有关条款处罚,还要扣
-5-
罚质量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6.8工程达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竣工资料合格后,甲方及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后双方签署中间交接证书,办理交工手续。6.9乙方施工中严禁偷工减料和以次充好的事件发生,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进行整改外,甲方并采取一罚十的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取消承包资格。6.10现场施工废弃物必须在当天下班前半小时清除干净,工程用料摆放整齐。第7条拨款方式:7.1按建设单位拨款进度拨付工程款(注:建设单位本项决算工程款下调5%,作为乙方最终总工程款)。7.2甲方资金不到位时乙方应有必要的垫资能力,以确保工程施工正常进行。7.3工程款以电子承兑方式拨付,预留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问题,按综合验收单签字日期开始计算,两年后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无息返还。7.4预留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工程管理费(注:6%为服务费)第:8条本合同正本份,双方各持壹份。注:1、2019年08月31日前,乙方必须讲(将)本项施工总造价50%的税票补全、交工资料准备全,2019年8月至2020年01月24日前,共6个月,逐月拨付乙方部分施工费,2020年1月24日前拨付工程款总价的50%;剩余的30%在2021年1月31日前结清(逐月拨付);2、甲乙双方工程事物以文字形式提前7日联系,其他联系方式无效。
2020年5月8日,双方签订污水处理厂防腐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分项施工承包合同,由乙方承接的赤峰制药厂(赤峰制药厂院内)污水处理厂防腐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于2018年10月24日经甲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通过双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认真清算。
-6-
达成以下最终结算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一、自上述工程开工至今,甲方共计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合计2270000,00元,大写:贰佰贰拾柒万元整。经甲乙双方核对,扣除甲方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含发票费用),甲方尚拖欠乙方工程款合计为1585759.69元,大写壹佰伍拾捌万伍任柒佰伍拾玖元陆角玖分。甲方应在本协议书双方签字后3个月内支付上述款项。二、双方已对该项目工程进行详实验收并结算,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如果以后发生任何相关遗留问题,由甲乙双方自行处理。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甲方拖欠乙方的工程款,再无其他争议。四、最终结算成立后,属乙方发生的各种欠款,如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五、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決,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六、本结算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后双方因工程款给付发生纠纷,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将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经本院调解,形成(2021)内0402民初1262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10日前向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5759元。被告逾期不付,则自2020年8月8日起以15057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工程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
-7-
书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赤峰拓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扣划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后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保全了部分款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如果双方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开具发票的合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该义务才成为民事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开具发票。具体到本案,双方在合同、结算协议书中均未明确开具发票的具体时间、金额等,仅仅在备注中提到“2019年8月31日前乙方必须将本项施工总造价50%的税票补全”,总造价金额在合同中亦没有约定。故本案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对方开具发票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因人民法院扣划原告执行案款引发,在该案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收到执行款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开具发票,或告知被执行人通过税务主管部门处理。本案因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开具发票事宜,故本案关于发票的争
-8-
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上述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诉前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立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