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2民初2088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杰,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中信大厦B座17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赵艳玲,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怀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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