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宝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4172号
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宝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杭萧钢构(内蒙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峰
书 记 员 杨宇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