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623民初1415号
原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第三人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现因证据不足,原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14.41元,减半收取6707.21元,由原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青
审 判 员 徐 嘉 敏
人民陪审员 金达楞太
书 记 员 王 洪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