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13459号
原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平庄宝山路北段东侧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隋广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珊,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宝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天山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少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伟,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
被告:李洪全,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诉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宝厦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后,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追加李洪全、刘志强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1月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志强的起诉。
审判员 董晓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