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403民初48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广厦苑附属办公楼F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239911842H。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与被告赤峰市平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