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安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521民初58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安泰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8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娟
书记员 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