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1民初2232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波,内蒙古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左中旗保康镇304线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俊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满仓,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教育体育局,住所地:科左中旗保康镇巴彦塔拉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宏伟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教育体育局的起诉。
审 判 长 董 发
人民陪审员 李国民
人民陪审员 孟长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