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21民初5558号
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保康镇304线铁道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天骄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科左中旗牧原现代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保康镇梅林大街文明路阳光小区6号楼北数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么乃利,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左中旗牧原现代农牧有限公司、么乃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恒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