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延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延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22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延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N3CT4XF,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北五里庄村;电话:135××******。
法定代表人:夏京芝。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03日生,住临朐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延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
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法院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唤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2022年4月27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2年5月7日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2年5月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在约谈笔录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法院查控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继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延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4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刘兴军
审判员  徐继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执行员  季运增
书记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