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81执异2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对本院作出的(2019)闽0881执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裁定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因此,本院作出(2019)闽0881执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案外人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对本院裁定冻结、扣划的银行账户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明,2019年7月4日,因被执行人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881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平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0881执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以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2015年8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受理费人民币1716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2400元为限。同时,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漳平市支行尾号分别为4017、2755的账户存款,冻结金额分别为300万元及104万元。2019年8月5日,案外人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闽0881执8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其对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中止该裁定的执行。
驳回案外人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李  建  富 人民陪审员 林  晓  妹 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
书 记 员 朱艳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