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881民初2199号
原告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建筑公司”)与被告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宇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阳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坚、陈光儒和被告圣宇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占发到庭参加诉讼;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阳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儒和被告圣宇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占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阳建筑公司与圣宇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央福第一期收尾)、《施工承包合同》(中央雅苑7#、8#、9#楼)、22份附属工程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中阳建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讼争工程于2019年7月3日竣工,于2019年8月16日验收合格,并交付圣宇房地产公司使用。根据双方的结算及鉴定结论,中阳建筑公司共计完成工程款为79679408.17元,扣除已支付64160000元,尚欠15519408.17元应限期支付。虽主体工程有约定保修金,期限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附属工程约定保修金,竣工结算业主确定后半年内结清尾款,现期限均已到期,圣宇房地产公司也未提供需支付有关保修的项目费用,因此中阳建筑公司主张圣宇房地产公司支付保修金,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阳建筑公司主张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阳建筑公司与圣宇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央雅苑7#、8#、9#楼)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中阳建筑公司与圣宇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22份附属工程的合同,大部分合同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按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针对中阳建筑公司原诉讼请求第三项的变更,由于中阳建筑公司提供的只是采取保全措施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因此,可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进一步的举证,而获得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圣宇房地产公司为确保其开发的位于漳平市××路××号“中央福第”一期工程能够达到验收条件及避免烂尾楼之情形,因此商请中阳建筑公司对该工程存在未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收尾,双方据此于2017年7月8日就该工程收尾施工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一致,并依法签订了(中央福第一期收尾)《施工承包合同》。在(中央福第一期收尾)《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圣宇房地产公司(发包人即甲方)与中阳建筑公司(承包人即乙方)双方又就原“中央福第”二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一致,于2017年11月1日依法签订了(中央雅苑7#、8#、9#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即商住楼(中央雅苑7#、8#、9#楼);2、工程地点即漳平市和平路西侧福祉阁公园边……5、工程内容即主体土建工程、配套水电安装工程(以施工图为准);6、建筑面积即52479㎡(其中地下室12860㎡、地上、地上39619㎡以实际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即土建、装饰、给排水、建筑电气、消防通风设备、基础土石方;除按补充条款说明双方规定的项目、施工程度以外,其余均按现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施工,并列入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1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7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五、合同价款:l、金额即84491190元(最后以实际为准);2、合同价格形式即固定单价合同(含税造价1610元/平方米)(含惠一建已定案的结算款)。六、工程结算方法:建筑面积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计算的建筑面积数量乘以合同固定单价。七、工程款:按每月实际完成施工进度的75%支付给乙方,竣工验收后付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修金,期限一年,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一、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二、圣宇二期工程原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惠一建”)承建的工程进度表由乙方与惠一建确认,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总价款已含惠一建已定案的结算款16910000元。十三、特别约定:发包人聘请福建嘉博筑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全程管理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职责和承包方要求发包方需完成的工作范围等各项费用均由嘉博筑业全程负责,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均需与嘉博筑业协商确定,同时协商的事项应做好记录工作提交给发包方备案。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本合同在漳平签订;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等条款。又于当日签订了《补充条款》,约定:主体工程(除原惠一建施工基础、部分主体框架外其余按图施工)等条款。此外,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圣宇房地产公司(发包人即甲方)与中阳建筑公司(承包人即乙方)双方又就“中央雅苑”附属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协商一致,并先后分别依法签订了《中央雅苑一期水泵房至二期室外给水管道项目施工合同》(2017年8月3日)、《中央雅苑地下室顶板覆土及砼反口墙、地下、地下室顶明沟施工承包合同》17年9月20日)、《中央雅苑环境景观(大平台)中庭消防道路及小路装修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4月28日)、《中央雅苑地下室出口芒果树施工合同》(2018年5月5日)、《中央雅苑西侧上福祉阁公园栈道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6月3日)、《锚喷支护合同》(2018年7月3日)、《中央雅苑门厅装修施工合同》(2018年7月25日)、《中央雅苑中庭凉亭木结构景观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2018年8月25日)、《中央雅苑西侧上福祉阁公园栈道苗木》(2018年8月30日)、《中央雅苑附属道路白改黑前、后改造施工合同》(2018年10月28日)、《中央雅苑观光楼投光灯施工合同》(2018年11月3日)、《地下室南面排水管等施工合同》(2018年11月8日)、《中央雅苑夜景照明项目施工合同》(2018年11月18日)、《中央雅苑北侧上福祉阁公园栈道土建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11月25日)、《中央雅苑地下室金刚砂地面施工合同》(2018年11月28日)、《中央雅苑强弱电机房及消控室土建项目施工合同》(2018年11月28日)、《中央雅苑室外化粪池等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12月8日)、《中央雅苑环境景观(大平台)南侧绿化苗木》(2018年12月25日)、《中央雅苑附属道路白改黑沥青面层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12月25日)、《中央雅苑北侧上福祉阁公园绿化苗木》(2018年12月28日)、《中央雅苑地下室出口道路边绿化苗木》(2019年1月3日)、《一期3#楼西侧铁路下道路边绿化苗木》(2019年1月5日)各一份,该组合同大部分均约定,竣工结算结束,付款至承包工程结算价的97%,余3%作为保修金,竣工结算业主确定后半年内结清尾款,甲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按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支付给乙方。在上述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中阳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实际完成了对上述工程的施工作业,并于2019年7月3日实际竣工。2019年8月16日,案经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中央雅苑”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竣工验收,其工程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并同意验收、交付使用,且于2019年10月9日已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现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根据中阳建筑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的《雅苑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及附件,由中阳建筑公司承建施工完成的上述工程的结算工程款合计79963587元(其中:“中央福第”一期收尾工程总价计1279394元;“中央雅苑”主体工程总价计69511580元;“中央雅苑”附属工程总价计9172613元)。现中阳建筑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8月5日已将上述工程结算的有关资料送达圣宇房地产公司,但圣宇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向中阳建筑公司作出任何回复。而至今为止,圣宇房地产公司仅向中阳建筑公司实际支付上述工程款64160000元(其中:“中央福第”一期收尾工程款1279394元;“中央雅苑”主体工程款55780000元;“中央雅苑”附属工程款7100606元)。因此,圣宇房地产公司认为现除了已实际清偿“中央福第”一期收尾工程款外,仍然实际结欠未付中阳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合计15803587元(其中:“中央雅苑”主体工程款13731580元;“中央雅苑”附属工程款2072007元)。为此,中阳建筑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圣宇房地产公司对主体工程总造价70790974元(中央福第收尾工程1279394元+中央雅苑主体工程69511580元)元均无异议,但圣宇房地产公司认为中阳建筑公司漏做了主体工程项目负一层和负二层区域的防水工程以及对施工完成的附属项目工程价款有异议,经圣宇房地产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中阳建筑公司完成了中央雅苑附属项目的工程造价为8888434.17元,中央雅苑7#、8#、9#楼地下室防水工程不属于中阳建筑公司施工范围。为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阳建筑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圣宇房地产公司应立即向中阳建筑公司支付“中央雅苑”附属工程款计1521175.15元及利息(利息以1521175.15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按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应在2020年2月16日前向中阳建筑公司支付“中央雅苑”附属工程余款(保修金)计266653.03元及利息(利息以266653.03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按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确认如果圣宇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清偿上述债务,中阳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对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及地下车位,以及圣宇房地产公司在下列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账号:×××55、1376××××4017;开户行:兴业银行漳平支行,账号:×××63、1720××××302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05、1410××××4855;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4078××××06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48;开户行: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户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00××××0028)的实际可用存款余额(目前共计13528016.69元,具体可详见《圣宇房地产公司截止2020年10月12日止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而后续增加部分的具体数额则需待定)行使优先权,并优先接受清偿。”。 另查明,本院于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闽0881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55、1376××××401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05、1410××××485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63、1720××××30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4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4078××××0693)的银行账户存款,以及在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的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品房,冻结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等十个车位,冻结期限为二年;以上冻结、查封金额以16023587元为限。于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9)闽0881民初2199号之一民事裁定: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1376××××4017)的银行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品房,期限为二年;三、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等十个车位,期限为二年;四、新增查封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期限为二年;以上冻结、查封金额以16023587元为限。五、解除对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5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05、1410××××485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63、1720××××302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4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账号:4078××××0693)的银行账户存款,以及在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的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于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9)闽0881民初2199号之二民事裁定: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品房的查封;二、查封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品房,期限为二年。于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9)闽0881民初2199号之三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品房的查封。于二○二○年三月十日作出(2019)闽0881民初2199号之四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商品房的查封。于二○二○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9)闽0881民初2199号之五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圣宇房地产公司位于漳平市××路××#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住楼××室商品房的查封。
一、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央雅苑”主体工程款l0256001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保修金3475579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央雅苑”附属工程款1521175.15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保修金266653.03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5519408.17元范围内有权在折价或拍卖其承建的“中央雅苑”7#、8#、9#商住楼及地下车位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16.5元,申请费(保全)5000元,鉴定费153000元,合计272916.5元,由福建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王  建  英 人民陪审员 许  碧  杰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艳
书 记 员 林海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