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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81民初1132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对原告***与被告陈靖、邓福镇、漳平市慈善总会、温雯晟、厦门日报社、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杜来兴、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洪锦华、陈瑞典、李长全、漳平市华昇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教育局、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出的(2021)闽088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闽088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1页第1行至第2行中的“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漳平市洋头24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7********。”应更正为“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漳平市(硫酸厂集资房),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66********。”
审 判 长 陈大清
审 判 员 李文龙
审 判 员 陈绍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江瑜琳
书 记 员 俞玮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