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

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赤某、赤峰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29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某。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执行董事。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上诉人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某(以下简称富龙公用公司)、赤峰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龙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已经进入施工现场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进场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等损失未能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8元,退还上诉人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郭光宇
审 判 员 黄树华
审 判 员 姚美竹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晓雪
书 记 员 魏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