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

赤峰永昊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民终1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永昊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米成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全,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立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孝存,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儒,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张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垂志,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赤峰永昊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赤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峰永昊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丽云
代理审判员  张雪琴
代理审判员  裴 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