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

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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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999号

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孝存,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市玉龙服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文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