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

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04民初3395号
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龙王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赤峰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原汽贸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龙兴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