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1691号
原告: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跃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民,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宝发,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赤峰市红山区昭鸟达路1号赤峰建国房地产公司三楼。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亚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由原告赤峰哈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立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