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404民初543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与被告***、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等人为其承包的虹桥丽景一期干木工活。工程完工后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40000元,
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还欠原告30000元,由被告雇佣的工长出具工票一枚,承诺于2015年年底给付工资款。在此期间,原告等人多次找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给付,为此原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原告认可其诉讼请求的工资款包括案外人的工资款,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债权系连带债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应享有的债权份额,故该枚工票上的债权应由所有债权人共同主张权利,原告就该枚工票诉讼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