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

***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1338号
原告:***,女,1974年4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第三人: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范志业,经理。
第三人: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王府花园二期48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桂芬,经理。
第三人:寇喜三,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赤峰兴业建筑有限公司、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寇喜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晓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