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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2,男,201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小又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青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黄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济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台子镇黄河三路(镇委党校西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上诉人***、***、**、**1、**2因与被上诉人高青县交通运输局、山东高速济高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2)鲁032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2申请免交或减交诉讼费用未获准许,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1、**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鹏 审 判 员  张 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宋 戈 书 记 员  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