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1财保1708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1年11月2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25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4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总经理。 ***诉***、***、***、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码:06********3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网络资金存款18000元,期限一年,自2023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已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62********6_1账户,足额冻结); 二、查封 (详见青州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