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184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