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民初184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鼎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娇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