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4357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