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4357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