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422民初2830号之一
原告:宁夏博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1,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3,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博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博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博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博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6元,减半收取计14333元,由原告宁夏博海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