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03民初8553号 原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6、7号楼1-6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 法定代表人:**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暂定500万元(具体金额待鉴定报告作出后再作变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12166.67元(该利息为暂定金额,暂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项数额待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作出后,再予以变更),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0日,请求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将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管养中心、隧道变电室、泵房、消防水池等房建工程以及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监控通信分中心工程包括办公楼加建、餐厅***加建、传达室加建等承包给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就上述项目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济南绕城项目合同”及《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济泰高速项目合同”),合同暂定价分别为12450000元和7578675.98元。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案涉项目存在大量增项和变更,工程造价大幅提高,友庆建筑公司已将案涉工程全部完成,且案涉工程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经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对应的工程价款总计34883057元,但该数额严重偏低,并且截至目前,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汇款以及商业承兑等方式仅支付给友庆建筑公司工程款21400000元,尚欠大量工程款,经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仍拒不支付,严重侵害了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系路桥集团公司的工作部门,案涉合同产生的相关义务、责任等均应由路桥集团公司承担,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向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责任。为维护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391429.6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3年3月19日的利息暂定1953454.9元(以8391429.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39142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借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鉴定费300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超付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工程合同价款共计20028675.98(该价款包含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供材的材料款2519806.49元),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00000元,在扣除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供材材料款的情况下,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超付3891130.51元,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予以返还。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5)sdhsgc-006的《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合同协议书》、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总承包项目部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C-(2017)001的《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C-(2017)001的《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山东高速济泰东线公路有限公司与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签订的《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Z-GC-(2018)006的《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鲁交建管〔2017〕22号)、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设计变更及施工、结算材料、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监控通信分中心项目增项结算资料、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房建工程监控分中心图纸、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房建工程隧道配电室)图纸、《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地基验收记录》、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房建工程监控分中心)图纸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友庆建筑公司资质类别及等级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2015年8月5日,山东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合同协议书》[编号:(2015)sdhsgc-006],约定山东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为实施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第一标段(共一个标段),已接受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签约合同价:(大写)壹拾捌亿柒仟叁佰柒拾捌万玖仟叁佰贰拾元(¥1873789320.00)。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15年8月,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 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总承包项目部(总包人、甲方)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GC-(2017)001)],约定总包工程名称: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总包工程地点: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管养中心、隧道变电室、泵房、消防水池等房建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分包作业期限,计划开始日期:2016年3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合同暂定价:1384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捌拾肆万元;合同总价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包含所有为完成本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材料转运费、损耗费、管理费、机械进出场费、保险费、安装费、税金以及双方所签订合同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或单价一律不作调整。本协议单价包含完成合同约定工程的一切费用,本协议单价中未列的项目,均视为本协议相关项目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按协议单价计量支付的价款即是完成该项目的最终支付的总价款。 2017年2月26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总包人、甲方)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的《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GC-(2017)001],约定总包工程名称: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总包工程地点: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管养中心、隧道变电室、泵房、消防水池等房建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分包作业期限,计划开始日期:2017年3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合同暂定价:124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肆拾伍万元;合同总价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包含所有为完成本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材料转运费、损耗费、管理费、机械进出场费、保险费、安装费、税金以及双方所签订合同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或单价一律不作调整。本协议单价包含完成合同约定工程的一切费用,本协议单价中未列的项目,均视为本协议相关项目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按协议单价计量支付的价款即是完成该项目的最终支付的总价款。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技术标准和要求;4.图纸;5.已标价工作量清单;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017年,山东高速济泰东线公路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山东高速济泰东线公路有限公司(发包人)为实施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1标段的投标。本项目包括主线及泰安连接线:主线全线长55.798km,桩号K0+000-K56+213.871,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双向6车道,设计时速为120km/h,沥青混凝土路面。布设互通式立交8处;全线共设桥梁总长19126/66(m/座),其中特大桥6438m/4座,大桥11000m/35座,中、**1688m/27座;涵洞7道,通道11道,天桥3座;全线共布设隧道13087/6(m/座),其中:特长隧道6273.5m/2座,长隧道6231.5m/3座,中隧道582m/1座,以及其它构造物等工程。泰安连接线全长6.144km,公路等级为高速公路,双向4车道,设计时速80km/h。设中桥172m/4座、**59m/3座、通道3道、涵洞14道。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大写)**贰亿叁仟叁佰壹拾柒万柒仟***拾玖元(¥6233177579.00)。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为合格;竣工验收为优良标准。该合同专用条款第4.3.1条明确约定:“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2017年2月25日,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总包人)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分包人)签订《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总包工程名称: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总包工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监控通信分中心工程包括办公楼加建、餐厅***加建、传达室加建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计划开始日期:2017年3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劳务分包合同签约合同含税价暂定为:7909584元,大写:柒佰玖拾万玖任***拾肆元;不含税价暂定为7125751.35元(人民币),大写:柒佰壹拾贰万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叁角伍分元;增值税额为783832.65元(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叁仟捌佰叁拾贰元陆角伍分。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详细内容见工程量清单)。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Z-GC-(2018)006],约定总包工程名称: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总包工程地点:济南市市中区,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监控通信分中心工程包括办公楼加建、餐厅***加建、传达室加建等。劳务分包作业期限,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3月1日,计划完工日期:2017年11月30日。劳务分包合同签约合同含税价暂定为:7578675.98元,大写:柒佰伍拾柒万捌仟***拾***角捌分;不含税价暂定为6827636.02元(人民币),大写:***拾贰万柒仟***拾陆元零贰分;增值税额为751039.96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壹仟零叁拾玖元玖角陆分。该报价中所含钢筋、商砼、砌体等主要材料由承包人提供,材料款在最终结算时扣除。劳务分包人需向承包人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详见工程量清单)。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技术标准和要求;4.图纸;5.已标价工作量清单;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中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型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劳务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的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按时足额的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格式第7.5条约定,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用量按照实际发生数量计算,对分包人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如果实际用量超出定额含量(含定额损耗),则超支部分由分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费用扣除方式:按照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价在结算中扣除。第8条约定,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工程量的增减,设计变更。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以下发书面变更指令为准。变化的内容及价格以工程实际发生并经双方确认的为准,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更双方以补充协议书的形式作为结算依据。合同外增加的工程内容由双方共同确认上报,其中监理、主业、审计等单位认可的部分,结算时承包人扣除最终认可价款的9%后作为分包方的结算价款;监理、主业、审计单位不认可的,承包方不予给劳务分包人结算。 2017年2月7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鲁交建管〔2017〕22号),载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呈报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房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请示》[***工(2015)62号]收悉,根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两阶段初步设计的批复》[鲁交建管(2015)27号)]、施工图设计双院制咨询意见等资料,经审查,批复如下:一、本项目设置1处收费站、即兴隆收费站。1处桥隧监控通信站(与收费站同址合建),1处桥隧养护管理站(与收费站同址合建)。为节约用地,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项目中济泰监控通信分中心与本项目兴隆收费养护站同址合建。本次批复兴隆收费养护站施工图设计房屋建筑面积为7598.15平方米。……”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总包人)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的《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GC-(2017)001],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的《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Z-GC-(2018)006],在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产生如下增项:场区增设污水处理设备;泵房、办公楼增设水箱;材料库地基静载试验;场区路灯安装;增砌挡土墙;檐口变更;电缆沟;办公楼、餐厅***地基深挖换填;办公楼增设电梯;办公楼施工图纸较招标清单建筑面积增加;餐厅***施工图纸较招标清单建筑面积增加;场区围墙、大门施工图纸较招标清单增加、增加办公楼、餐厅***窗帘盒分项工程;场区内单体建设标准提升;场区路面拓宽。上述两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及增项工程均已由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全部施工完毕。 案涉两份施工合同的施工内容及增项部分工程分别于2017年3月7日、2017年12月31日进行了验收。2017年12月5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济南绕城高速公路济南连接线房建工程出具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整体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2017年12月20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将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房建监控通信分中心项目中的办公楼1层、2层和餐厅***1层-2层交接于中国葛洲坝集团有限公司使用。2018年1月2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将将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房建监控通信分中心项目的办公楼三层正对东侧楼梯间房间(临时编号11)及餐厅***三层正对西侧楼梯间房间(临时编号:23、25、27)交接于山东高速道桥管理处使用。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1的证据交换中亦认可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 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上报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监控通信分中心项目增项章节结算文件的请示》(济泰一合同(技)字〔2018〕7号),证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合同内及增项、变更部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于2017年12月20日将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供销合同》及付款凭证和发票,2.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及付款凭证和发票,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新盛大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及付款凭证和发票,4.钢筋确认结算资料共5页,5.混凝土确认结算资料,证据1-5共同证明钢筋、混凝土均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供材,材料款共计2519806.49元,鉴定时应当予以扣除。6.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鲁交建管(2020)21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关于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公路工**工验收鉴定书,欲证明于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的验收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且案涉工程仅为于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中很小的一部分。 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不予认可,对其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该证据也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1)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三份合同,用途均备注为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根据双方就该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对于合同内项目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三份合同及相关证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2)三份合同明确约定,计量方式(结算依据)为以运至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地,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签字验收合格的数量为准,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钢材入库验收单,由双方签字确认,但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建筑材料,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会开具入库单,但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4)泰安市新盛大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字压章且无相关负责人签字,该证据不能认可,证明目的也不成立,该证明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5)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有很多在建工程,且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系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总承包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自认案涉工程仅系其承包的极小的部分。因此,即使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其采购的材料均用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具体供货数量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由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方签字的入库单为准。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市新盛大物资有限公司签署的物资对账单、与山东科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署的材料采购结算单、与济南华巽混凝土有限公司签署的材料采购结算单以及山东科威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供应钢材出具的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房建项目钢筋采购清单不清楚,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有***、***签字的材料使用确认单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供应的钢筋和混凝土数量认可。案涉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该项目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仅对案涉项目提供了部分钢筋和混凝土,除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钢筋和混凝土外,其他钢筋、混凝土及其他主材均由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行采购。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供货的材料款应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该证件非原件,且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参与文件中所提交的工程验收鉴定,该文件也未向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和送达。即使文件为真实,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系房建工程非公路且双方亦未约定在竣工验收前先进行交工验收。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交案涉工程的验收合格的证据,故案涉工**工验收及工程交付时间应以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准。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经质证认为,该文件仅为请示性文件,且文件主体是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文件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所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5的合同、材料使用确认单均为原件,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合同及材料使用确认书,付款凭证及发票,钢筋、混凝土的供货货款均可对应,故本院对付款凭证及发票予以采信。证据6虽未复印件,但应为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上报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监控通信分中心项目增项章节结算文件的请示》,虽未复印件,但结合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地基验收记录》、《工程移交单》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印发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鲁交建管(2020)21号]、关于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公路工**工验收鉴定书,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应为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结合《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JZ-GC-(2018)006],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向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房建项目供应钢筋、混凝土,并支付货款(含税)2519806.49元。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济泰高速起点收费站及监控通信分中心项目已于2017年12月14日整体通过山东省交通质检站竣工验收,并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葛洲坝集团使用。2020年12月29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出具关于印发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鲁交建管(2020)21号],载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申请印发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工验收鉴定书的请示》[***工(2020)77号]及整改报告收悉。……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评议决定及验收会后整改落实情况,同意上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2020年12月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关于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公路工**工验收鉴定书第一项载明:“工程名称为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第十一项载明:“(一)交工验收基本情况。……2017年12月10日至11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委托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中心对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路基、路面、桥梁、交安和环保工程质量进行了交工检测,山东置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项目房建工程质量进行了交工检测,并出具了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2017年12月14日,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及接养等单位在济南市召开了济南××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公路交工验收会议,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济南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评分为98.99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通过交工验收,2017年12月27日通车试运营。” 2022年7月13日,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两阶段施工房建工程监控分中心及房建工程隧道配电室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2年11月18日,山东正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提出反馈意见、异议申请书。2023年1月10日,山东正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价鉴字(2023)第001号],鉴定意见为:根据相关资料及工程量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为叁仟贰佰叁拾壹万零玖佰玖拾叁元叁角伍分(小写:32310993.35元)。附注:增值税税率按照9%计算,已开发票税差已找补。2023年2月17日,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2023年3月1日,山东正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价鉴字(2023)第001号(修订意见)],载明:“我机构对2023年1月10日出具的***价鉴字(2023)第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做出如下修订:1、兴隆收费养护站餐厅宿舍:删除土建第121项石材块料串边,原鉴定造价相应调减7435.80元。2、***隧道起点变电所:土建第118项路面混凝土厚度调整为80mm,原鉴定造价相应调减41768.80元。3、综上,原鉴定意见造价由32310993.35元调整为32261788.75元。” 另查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0万元。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案鉴定支出鉴定费用30万元。 本院受理的(2022)鲁0103民初7871号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葛洲坝济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庭审笔录中,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自认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系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部门,没有独立的工商登记,有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可以代表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责任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的主体问题。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自认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系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部门,可以代表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责任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故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第二,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案中,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总包人)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的《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GC-(2017)001],系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第一标段部分工程的分包;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的《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JZ-GC-(2018)006],名称虽为劳务分包合同,但根据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及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监控通信分中心项目增项结算资料,可以认定该工程系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从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全部建设,转包给了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对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监控通信分中心工程包括办公楼加建、餐厅***加建、传达室加建等工程进行了施工,该《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系违法分包、违法转包,两份合同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三,案涉工程的工程款金额。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公司与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项目房建工程合同协议书》、《济南至泰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监控通信分中心扩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均为无效,且合同中约定均为暂定价。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对违法分包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已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报告,案涉工程的工程造价共计32261788.75元。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400000元。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房建项目供应钢筋、混凝土支出的货款(含税)共计2519806.49元。本院认为,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实开发票已产生的税率分别为17%和3%,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该货款应均按照9%的税率扣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货款2519806.49元应在案涉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综上分析,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41982.26元(32261788.75元-21400000-2519806.49元)。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庭审质证中,抗辩工程款价格存在10%的下浮率,但是其并未向本院提供下浮的依据,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利息的起算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案涉工程系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交工验收。该工程交工验收并试运营两年期限届满后通过了竣工验收。另,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并未约定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作为结算点,且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认可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0日实际交付使用。综上,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应以济南绕城高速济南连接线工程的交工验收之日为实际交付使用日期即2017年12月20日,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自2018年1月3日起计算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该利息应以8341982.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以834198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对案涉工程造价申请鉴定而实际支出鉴定费300000元,该费用应由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341982.26元; 二、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8341982.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以834198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49元,原告负担500元,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749元;鉴定费300000元,由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