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23民初1487号
原告:***,女,1942年6月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系***母亲。
原告:***,男,196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系***丈夫。
原告:***,男,199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系***长子。
原告:廉淼朴,男,200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系***次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系***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廉淼朴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原告***、***、***、廉淼朴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廉淼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淼朴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廉淼朴负担。
审 判 员 杨 森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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