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大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2民初1337号 原告:山东中大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中大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大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中大华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