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726民初964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88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