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526民初2233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宇,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绿洲大学城南平房区。
被告:马占龙,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
法定代表人:丛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亮,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马占龙、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
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占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给付拖欠原告劳务费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下半年,被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为道老杜苏木额热格图嘎查牧民之家工程做防水清工,防水面积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5元,共计5000元。上述劳务费经原告年年向被告***催要至今未给付。道老杜苏木额热格图嘎查牧民之家工程系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给被告***、马占龙的,故原告请求三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上述劳务费。
被告***庭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我不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理由:道老杜苏木额热格图嘎查牧民之家工程系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给被告马占龙的工程,我与马占龙不是合伙关系,我是受雇于被告马占龙与原告协商该工程的防水施工事宜,被告马占龙为实际受益人,欠款应由被告马占龙给付原告;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6年起算,五年多来原告从未向我主张过任何权利,故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马占龙庭审前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劳务费。理由:额热格图嘎查工程系我与被告***合伙承包的,原告与本案被告***有恶意串通之嫌,我与原告不认识,从未雇佣过原告干活,我与被告***结算时,被告***对我承诺过不欠任何人钱;原告本次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应给付原告劳务费。理由: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道老杜苏木额热格图嘎查牧民之家工程的全部工程款我公司已经与承包人***、马占龙结清;原告从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权利,
故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5年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道老杜苏木额热格图嘎查牧民之家工程承包给被告***、马占龙进行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在2016年均已完成,总工程款2377128元于2021年2月8日已经全部结清。原告于2015年下半年做了上述工程的防水清工,劳务费5000元,经原告向被告***年年催要,至今未得到支付。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所举的证据:原告与被告***的手机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件;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举的证据:2021年2月8日被告***、马占龙二人在结算现场签字的照片8张,2022年2月8日被告***、马占龙共同出具的收到工程款2377128元且全部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的收据,被告***、马占龙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被告***、马占龙二人签字,书写有二人共同承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款已经全部给付、债权债务共同负责等内容)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马占龙共同承包的工程做防水清工,劳务费5000元至今未给付的事实清楚,原告***就劳务费催要过程进行了充分说明和举证,其年年进行催要符合常理,被告***、马占龙在总工程款2377128元已经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仍然推诿扯皮拒不给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给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综上,原告请求被告***、马占龙给付拖欠的劳务费的主张有事实及
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占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占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占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凡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任亚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