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6民初831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长利,内蒙古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宇涛,扎鲁特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797187385P。
法定代表人:商伟民 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飞,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蒙古族,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664075531L。
法定代表人:丛慧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嘉悦,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音巴特,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诉被告扎鲁特旗天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扎鲁特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赛音巴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玲